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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新闻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

时间:2019-12-30 22:4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2月26日上午,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祖述春、市经济检查支队队长王晔兵、市食品化妆品稽查支队队长吴建民、市药品监察支队队长周任波

12月26日上午,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祖述春、市经济检查支队队长王晔兵、市食品化妆品稽查支队队长吴建民、市药品监察支队队长周任波出席了发布会。

 

 

 

据了解,自2018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以来,通过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周密的组织形式、有力的打击措施、有效的监管手段,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全市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77件,罚没款近1300万元,有效规范维护了我市市场经营秩序。

 

 

发布会上公布了秦皇岛市市场监管系统2019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抽检不合格、商标侵权等多个方面。

现将查处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佳之源超市不正当竞争案

在全市“山寨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县双山子镇佳之源超市销售的“承德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的手提袋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露露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的手提袋图案、颜色、布局及代言人等高度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产生混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青龙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违法商品21箱,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2、河北某大型啤酒厂生产的啤酒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经监督抽检,该啤酒厂于2019年3月8日和2019年3月3日生产的啤酒酒精度未达到根据GB/T4927-2008《啤酒》中有关酒精度的规定要求。

我局责令该厂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52元,罚款人民币11.03万的行政处罚。

3、昌黎县军昌粉丝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案

昌黎县军昌粉丝厂于2019年1月3日生产的粉条经抽样检测,该批产品中铝的残留量239mg/kg,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200mg/k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厂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给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1998kg,并处罚款9万元。

4、秦皇岛某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出租出借许可证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8日在对秦皇岛某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财务室发现的三张管理费收据。同时该公司把三间库房分别提供给宋某等嫌疑人进行库存饮片销售,并为他们提供资质证明、往来票据等经营条件。

后经调查,该公司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此我局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24万元的罚款。

5、付某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可证》经营药品案

2019年11日18月,按照“昆仑行动”的统一安排,执法部门充分运用行刑衔接大数据监管平台的作用,对重点线索进行锁定。我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对付某某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库存放在有缬沙坦氯地平片、缬沙坦胶囊等7个品种共计305盒药品,经核查发现付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有药品经营行为。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予以立案查处,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

经案件进一步调查发现付某某无证从事药品经营时间久远,数额较大,且多为网络交易,当事人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于11月22日移送至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依法审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之中。

6、我市某旅游开发区海浴场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案         

2019年7月1日实施的《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某海浴场无视政府法规,于2019年7月以内部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并实施把某海岸浴场划分成经营区和免费区,且沿海海滩均为经营区域,免费区设在偏远外围区域。对自带的太阳伞和帐篷进入其经营区的游客,以沙滩维护费的名义收强制取太阳伞150元/个、帐篷100元/个等费用。

该浴场擅自划分海水浴场收费区域,并变相强制收费的行为,损害了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和著名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我局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业整顿,并罚款80万元。

7、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案

经举报,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秦皇岛铂悦山小区防水维修工程项目期间购买不合格防水卷材,并准备使用。我局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委托对该批防水卷材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论不合格。

该公司购买不合格防水卷材,存在主观故意性,行为性质恶劣,且案发后拒不主动接受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防水卷材588卷,并处违法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处32.45万元。

8、秦皇岛市某珠宝首饰公司商标侵权案

2019年8月9日,我局在“昆仑四号”行动中,联合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市内某珠宝首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梵克雅宝有限公司、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现场对扣押的商品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假冒产品。经进一步侦办,当事人共进涉案商品202件,销售金额共计8934.56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7.01万元。

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珠宝首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未售的侵权首饰187件,并处罚款人民币60.08万元。

9、海港区日妆化妆品店涉嫌提供虚假检验检疫证明销售日本资生堂系列化妆品案

2019年7月26日,我局在 “昆仑三号”行动中,与上海鼎衡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合,对秦皇岛市海港区博维中央公园2-1-104室海港区日妆化妆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尚未售出未经批准及未经检验检疫的日本进口的资生堂旗下品牌系列化妆品7种共计462件。当事人已销售未经批准及未经检验检疫的日本进口的资生堂旗下品牌系列化妆品违法所得共计:2040元人民币,总货值金额为35658元人民币。

案发后,我局委托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涉案的进口化妆品进行鉴定,涉案产品属株式会社资生堂日本生产的产品,但无进口批件、无中文标签、无现用日期、未经检验检疫。

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未经批准及未经检验检疫的日本进口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售的化妆品462件,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人民币10.69万元。

10、秦皇岛同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019年7月27日,群众举报秦皇岛同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零食头等舱”项目中有欺诈加盟商、虚假宣传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和月大街8号秦皇岛同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网上、宣传资料等对公司所作的业务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已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全球加盟网上和本公司统一编写的宣传资料上都有大肆宣传极具诱惑力和虚假的宣传用语。

本案当事人为了牟取利益,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市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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